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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专栏】 “易贷卡”贷款后转借他人 借款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系好朋友。李某急需资金生意周转,又咨询得知某银行的“易贷卡”贷款业务“门槛”、利率均较低,但其身因债务较多不具备贷款资质。李某遂联系有贷款资质的张某,想利用张某的资质向银行贷款。李某向张某承诺银行贷款本息由李某偿还,并多给张某支付一些利息。张某碍于好朋友的情面,遂出面贷款10万元,并转借给李某。张某为了有个保证,要求李某向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写明,借款本金10万元,月利率1%。但银行贷款到期后,李某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张某为保障其个人征信,无奈自己垫还银行贷款10万元及借款利息。张某向李某主张该款未果,致本案纠纷发生。
裁判结果
李某偿还张某借款1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
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帮助实属人之常情,但借钱还需结合自身经济实力综合考量,切莫因一时冲动只顾情面而采用错误方式触碰了法律的红线,甚至触及刑法,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规范的对象为出借人利用自己的信贷额度和信贷条件,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后,再转贷他人,严重扰乱信贷资金市场秩序。故规定此种情形下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双方约定的高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文:凤凰山法庭
原标题:《【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专栏】 “易贷卡”贷款后转借他人 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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