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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三姊妹为遗产分割结怨多年 执行法官现场勘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引言
俗话说血浓于水,尤其是兄弟姐妹之间,更是手足情深、血脉相连。然而当父亲不幸离世后,三姊妹却因争夺遗产反目成仇、闹得不可开交,经亲族调解仍无法达成协议,7年来三姊妹多次对簿公堂,最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该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开展实地勘验,为下一步制定公平公正的分割方案奠定基础。
基本案情
母亲去世,父亲再婚生一女
路某1与路某2系路某友与徐某焕之长女、次女,徐某焕去世后,路某友与吴某玲经人介绍结婚,生育女儿路某3。后路明友与吴某玲因性格不合导致矛盾不断,经泌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路某3跟随路某友一起生活。
联合开发,“自家”土地要建房
2009年,路某友与李某签订了联合开发土地建房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路某友将位于县棉织厂路西,粉灰厂东北角的土地无偿提供给李某开发建房使用,并提供该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等,李某负责投资、土地开发等,建成后三分之一的房屋归路某友所有。
父亲去世,二姐签订补充协议
2010年路某友不幸病逝,2012年路某2代表路家与李某所在驻马店市某房地产公司对联合开发土地建房协议进行了细化。协议签订后,驻马店市某房地产公司在该地块开发建设了泌阳某小区10号楼,项目于2013年9月开工,于2014年5月竣工。项目竣工后,路某2与驻马店市某房地产公司又签订了房屋产权分割补充协议,最终路家分得商铺255.35平方米,住宅13套,地下室11间。
霸占房产,三妹将大姐二姐告上法庭
然而路家分得的商铺、住宅、地下室全部被路某1、路某2霸占,路某3多次找到路某1、路某2要求分割路家所分得的房产未果,并经亲族调解仍然无法达成分割协议。无奈之下,路某3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路某1、路某2起诉至泌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路某1、路某2立即将共有财产(包括商铺、住宅、地下室等)的三分之一分割归自己所有。
本案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判决,被告路某1、路某2将位于泌阳县某小区本案争议的商铺255.35平方米,住宅13套1684.75平方米,地下室11间218平方米、补偿款2万6820元的三分之一交付给原告路某3。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被告路某1、路某2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路某3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泌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路某1、路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判决书义务。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毕竟是血浓于水的姊妹关系,从维护家庭关系和睦的角度出发,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执行法官多次对被执行人路某1、路某2做思想工作,希望路某1、路某2能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路某1、路某2态度强硬,迟迟不愿主动履行。
为了进一步掌握涉案房产现状,3月11日上午,泌阳法院执行局组织干警前往泌阳县新水果蔬菜批发市场涉案房产所在地进行实地勘验。
在勘验现场,执行法官分工明确,对涉案房屋(商铺、住宅等)进行逐一测量、登记、拍照,全程摄像留证,法警负责现场安全,勘验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现场插曲:一女子手拿相机,高喊“你们谁是房东”
突然一女子冲进勘验现场,手拿相机一边录着视频,一遍高喊:“你们谁是房东,为什么来这里来?”执行法官当场表明身份并依法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但该女子依然高喊:“你们谁是房东,为什么来这里来?”试图阻挠执行法官现场勘验,执行法官当即安排法警对该女子身份进行核实,经法警现场核实该女子正是涉案人员之一的路某1。
身份确认后,执行法官对路某1进行了批评教育,路某1见自己的目的和身份均被执行法官拆穿后,心虚的低下了头。
经过2个小时的勘验,执行法官对涉案的13套住宅的买卖情况、255.35平方米的商铺现状有了精准的掌握,最后,本次勘验的见证人(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执行法官、法警在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下一步,泌阳法院执行局将对该案制定公平公正的分割方案,尽快兑现申请人的胜诉权益。
法院承诺
俗话说:“在法官心里有一把尺子”,这把尺子没有刻度,却量得准是非曲直,量得出正义公理。然而在泌阳法院执行法官手中真实存在着一把尺子,正是通过这把尺子守护着群众的每一寸胜诉权益,勘验制度正是这样的一种存在。目前,泌阳法院执行局以“能力作风建设年”为契机,积极探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相邻关系、排除妨害、继承、共有物分割等执行案件的现场勘验方式方法,下一步,泌阳法院执行局将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进一步探索并完善执行勘验制度,提高执行效率,以最大的决心兑现群众的每一寸胜诉权益。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阻挠、干扰和破坏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另外所拍摄的视频也应力求客观,不能够断章取义、掐头去尾。对恶意传播不实视频并恶意攻击法院执行人员正常执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策划:悠然见南山
原标题:《【能力作风建设年】三姊妹为遗产分割结怨多年 执行法官现场勘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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