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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窒息起纠纷,法院调解终圆满
近日,宣恩法院审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为保证新生儿因短暂窒息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解。
01
新生儿窒息,谁之过?
2020年,甲某(原告)在某医院(被告)处经剖腹产出生,甲某之母乙某(原告代理人)发现甲某窒息,医务人员立即对甲某进行抢救,后甲某病情危重,转至上级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2、发育迟缓等,需要长期进行康复治疗。
此医疗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在第一次庭审后依原告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被告在对原告甲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若存在过错,甲某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2022年7月,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对被鉴定人甲某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60%-80%左右。
我院在给原、被告送达鉴定意见后,依法进行了第二次开庭,此次开庭结束后,被告申请重新鉴定,并增加鉴定甲某后续的营养期、护理期及护理依赖程度。对于被告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未予准许。对于后续的营养期、护理期及护理依赖程度因涉及精神损伤,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因此,承办人如果依据现有的证据,只能对原告现在已经产生的损失进行判决,但考虑到原告为新生儿,其后的后期治疗费、康复护理费用等不好估量且不可或缺,承办人在充分考虑本案案情后,对本案进行了调解。
02
法院主持调解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告支付原告已垫付费用;二、被告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直到约定时间止每年支付原告约定数额后续治疗费;三、原告甲某需要约定时间之前向人民法院就本纠纷再次提起诉讼,如生效判决判令被告须承担赔偿责任的,其垫付的费用可直接扣减或直接冲抵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
03
情法结合,展现司法温度
将新生命的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本案是一起涉及产妇及婴幼儿权益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积极推进案件的妥善解决,对案件进行了多方考量:
其一,原告作为新生儿,在父母的翘首以待中出生,承载着整个家庭的期望,其生命的旅途伊始,对父母、家庭、国家都有着无限可能,于情于理都应受到保护;
其二,原告因被告的部分过错不幸成为缺氧缺血性脑病的遭遇者,需要长期进行康复治疗,这种不幸不仅给他个人发展带来巨大阻碍,同时也给他的家庭也带来了创造了极大的精神、经济压力;
其三,鉴定机构经承办人仔细询问后给出的对后续费用不予鉴定的原因是原告目前年龄小,难以对智力状况、后期治疗费、康复费用、护理费等做出准确判断,暂不宜评定,可待其六周岁后再考虑相关鉴定事宜。
让原告于不幸之中体会到法律温度
对原告家庭来说,如果法官按照查明事实一判了之,在原告达到重新鉴定的岁数(六周岁)之前,每得到一笔治疗费用就需要进行一次诉讼,所产生的诉累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承办人选择了积极的促进调解,最终达成了对案件纠纷更为合理的长效解决方式,使得原告在今后不再因为治疗费用而奔波。
法律的适用不是刻板的,司法实践更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官将法理与情理结合,灵活办案,多元方式解决案件纠纷,于细微处让不幸的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体验到了更便捷、更美好、更温暖的诉讼程序,也让该案件办理得有品质、有意义。
供稿|审判管理办公室
原标题:《新生儿窒息起纠纷,法院调解终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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