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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民法典 | 借条不是我签的,也要还款?
“父债子偿,天经地义”
这句俗语流传千年
然而在民法典时代
父亲代儿子在借条上签名是否有效?
儿子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让我们一起《走近民法典》
案例详情
老王和赵婶是夫妻关系
小王是他们的儿子
2018年底
老王和赵婶向占某借款80万元
占某通过其夫银行账户
将借款转账至小王银行账户
老王、赵婶出具一张《借条》
并在《借条》借款人处各自签名
同时
老王还在借款人处签名“儿:小王”
借款后
小王通过其银行账户
转账6次归还占某利息
除第一次转账摘要/附言为网银转账外
其余均摘要/附言代老王、赵婶还款
嗣后
老王、赵婶、小王未归还尚欠借款本息
占某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
老王、赵婶、小王认为
案涉借款系老王、赵婶向占某借款
系个人债务
并由老王、赵婶向占某出具《借条》
与小王无关
《借条》上“小王”字迹
并非老王或赵婶的签字
小王仅是代收代付
并非是借款人
占某主张小王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金额80万元《借条》系老王、赵婶向占某出具,经司法鉴定意见证实案涉《借条》落款“儿”处的“小王”姓名系老王书写,故对老王、赵婶辩解“小王”字迹并非老王签字,不予采信。占某在老王未取得小王书面授权情况下,基于老王、赵婶与小王之间的父母子关系,在老王在案涉《借条》落款借款人“老王”“赵婶”名字下方书写“儿:小王”,且案涉借款转账至指定的小王银行账户情形下,占某有理由相信案涉借款系小王、老王、赵婶共同借款,老王代签“小王”名字是小王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老王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小王依法承担还款责任。小王在收到借款后,未举证证明款项去处,且在第一次偿还每半年付息时摘要/附言为网银转账,此后5次转账支付每半年利息时,虽摘要/附言代老王、赵婶还款,但均是单方意思表示,并不能推翻前述老王表见代理行为。综上,本案借款应由小王、老王、赵婶三人共同偿还。
本案判决后,小王不服判决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鉴于小王与老王、赵婶的特殊身份关系,老王在《借条》中代签小王名字,且款项系转账至小王账户,占某有理由相信案涉借款系三人共同借款,故老王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小王、老王、赵婶三人应共同偿还借款。
供稿:审管办
连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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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走近民法典 | 借条不是我签的,也要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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