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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典】微信借钱有风险,电子借条管用吗?
当好友开口找你借钱时,
你借不借?
借条签不签?
没有书面借条能打赢官司吗?
今天,带你走进案例来了解
案情回顾
庄某与蒋某是好朋友关系。蒋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庄某借款,合计借款28.76万元。由于双方关系密切,庄某碍于情面,借款时并没有签订协议,只保存了双方的聊天和转账记录。
2021年12月,庄某越想越不放心,在其一再要求下,双方通过微信小程序“欠条说”签订电子借款合同一份,并对双方身份信息、借款事由、期限、金额、利率及还款期限和纠纷管辖法院等予以明确约定。
还款期限届满后,蒋某却拒不偿还。无奈之下,庄某诉至泉港法院,并提交了电子借款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
案件审理
审理中,被告蒋某向泉港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泉港,泉港法院没有管辖权。对此,承办法官对微信小程序“欠条说”这种新型电子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庄某、蒋某使用该微信小程序签订电子借款合同,系经过人脸核实确认真实身份后,再通过线上签署,整个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于2021年12月1日签订的电子借款合同对纠纷管辖法院明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或争议时同意提交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庄某住所地在泉港,泉港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被告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裁定予以驳回。
因恰逢疫情期间,考虑双方均对电子借款合同不持异议,承办法官遂决定将该案委托山腰法官工作站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通过电话、微信多次与双方进行深入沟通,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微法院小程序在线签订调解协议,承办法官依法审查后,当场出具并向双方送达民事调解书。
至此,该案得以妥善解决,原告庄某一颗悬着的心也终于落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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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电子支付方式的高频使用,越来越多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微信、支付宝等电子平台上,导致产生纠纷后在诉讼过程中,一些当事人无法提供书面证据,仅有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从而给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带来一定障碍。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像“欠条说”这样的电子合同越来越普及起来了,如果当事人在签订纸质合同、出具书面借条存在障碍的情况下,使用正规平台签订电子合同也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故而,合同形式正规、签署流程严谨的电子合同,符合法定形式,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原标题:《【法官说典】微信借钱有风险,电子借条管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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