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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纠纷】相同方式就地消除影响——可移动的“最不诚信商家”?
最近,相信家住在集贤县七星街和福双路交口附近的居民都看见了这样一件“怪事”,一辆喷有“某门窗厂是最不诚信商家”字样的小轿车一直停放在该十字路口,起初小编在看到时还以为是哪位无聊人的恶作剧,这不,说话间当事人就来到法院提起诉讼了。具体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情原由
原来是因为张某在某门窗厂购买了塑钢窗,但是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了矛盾,张某心生不忿,遂将喷涂有某门窗厂是最不诚信商家字样的闲置车辆停放在城区繁华地段。某门窗厂得知该车辆上喷涂的文字内容后,觉得张某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便来到集贤法院对张某提起了名誉权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审理过程
受案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分析案情,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张某如果认为购买的塑钢窗有质量问题,应该通过合法途径主张,不应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某门窗厂的名誉权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考虑到双方之间仅因一次买卖合同而发生冲突,如果“一判了之”的话不利于双方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和今后的和谐相处,决定以调解方式处理本案。调解中,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别与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希望双方都本着与他人友好相处的角度出发,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用原车更换喷涂文字、在原地停留相应时间,以同样的的方式来消除影响。仅用2天时间,停放在城区繁华地段的张某车辆重新喷涂了更正文字,就地消除对某门窗厂名誉的负面影响。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
承办法官:
法官提醒大家,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民事主体的名誉。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合法理性手段表达自己的诉求,切记不要用违法方式实施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图文丨李丽辉
审核丨周靳
原标题:《【名誉权纠纷】相同方式就地消除影响——可移动的“最不诚信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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