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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城法院高效审结百万珠宝失窃案
近日,凤城法院刑事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对被告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22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到凤城市通远堡镇某金店,翻墙入院并通过地下室窗户钻进地下室,利用角磨机、撬棍、镐把子等撬开防盗门、破坏警报装置后进入金店一楼营业厅,将金店内20多个柜台里的黄金首饰、玉石首饰、手表、钻戒等盗走。次日9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将所盗的9个手镯变卖,获得赃款共计2.6万余元。案件被侦破后,除卖给某典当行的一个金手镯外,其余被盗物品均被追回并返还失主。经评估,被告人于某某盗窃物品中被追回的黄金饰品、翡翠手镯等价值人民币169.8万余元。
11月14日,公诉机关将该案起诉至凤城法院,在疫情反复审判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的条件下,法院刑事庭干警加班加点,仅用27个工作日,便对该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于某某未提出上诉。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大部分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该案体现出了刑事诉讼程序各环节的高效配合,快速有力地打击犯罪,及时为被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切实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黄金大盗”终于为他的犯罪行为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官在这里提醒大家,切莫因为一时贪念,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后让自己身陷囹圄,追悔莫及。希望大家都能够自食其力,遵纪守法,切记不义之财君莫取,遇事忍让祸自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标题:《凤城法院高效审结百万珠宝失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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