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一公职人员因敲诈勒索被判刑一年,罚金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六款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就有这样一名公职人员,不好好履行公职为民服务,违反《公务员法》,兼职去经营营利性的调剂行,并与社会人员合作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一起暴力讨债,触犯了刑法,自食恶果!
案情回顾
魏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沈某某(原某机关公务员)各经营一家调剂行,从事放贷业务。2016年10月29日,被害人刘某某经他人介绍,以车辆为抵押,至魏某某经营的调剂行借款,魏某某与被告人沈某某合作放款,由沈某某出资,借给刘某某人民币3万元,内扣十日利息0.6万元,由刘某某出具一张3万元借条及3万元车辆抵押协议。借款到期后,魏某某等人多次电话催债,被告人沈某某与魏某某等人至被害人刘某某家中逼债,因刘某某不在家中,遂通过言语威胁、唱双簧等手段,敲诈刘某某家人人民币4.2万元。
12月20日,建湖人民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年利率超过36%的属于高利贷,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2.高利放贷行为属于营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六款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
3.高利放贷,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言语威胁、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逼债,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慌、不敢反抗而多给数额较大财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高利贷常伴随着金钱纠纷,很容易导致事业失败、家庭分裂,甚至是触犯法律等严重后果。公务员作为人民的公仆,更应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不参与社会人员的高利放贷活动。
来源:建湖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