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网站页面是否侵权
本文转自:北京日报
曹爽 董沛萱
案情回顾
知名的W营销传播公司发现,Z公司经营的网站抄袭、盗用了本公司门户网站的绝大部分页面编排设计,同时直接使用了本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四张摄影作品及一张美术作品,并且还出现了W公司的名称及同款客户展示墙,造成客户认知混淆,因此以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Z公司辩称,涉案网站是原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行为,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也不认可,目前已关停涉案网站,不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定,Z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在官方网页置顶位置予以公开说明,并赔偿W公司损失20万元。
法官释法
本案共存在三个法律关系事实,即网页设计编排整体构成的汇编作品、摄影及美术作品分别被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Z公司行为对W公司商业形象造成的混淆侵害触及不正当竞争。
摄影及美术作品的被侵权事实比较容易认定,而网页整体设计构成的汇编作品被侵害,相对而言具有一定隐蔽性。那么,网站的页面编排是否构成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W公司的网页中包含公司介绍、服务介绍、最新作品、品牌客户、新闻动态等图文介绍,网页中包含了文字、图片等信息材料。虽然其中的单个元素可能是常用设计元素,但网页设计者通过智力劳动进行了独特的选材和编排。该网页的版面设计、图案色彩的选择与组合、栏目设置等均体现了设计者独特的审美和创造力,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在互联网上以数字的形式固定。这一创作方式,符合汇编作品的基本特征,即对材料的选择和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因此W公司对涉案网站首页等多个页面构成的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
W公司网站上线后,即处于公开的状态,他方具备接触的可能性。经比对,Z公司与W公司网站的6个页面中的文字、图片的摆放位置、比例、标题内容等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且经过比对发现,Z公司多处、多次高度引用了W公司的网页源代码,因此应认定Z公司网页已经实质性侵犯了对方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并将与W公司网站首页实质性相似的页面置于互联网中,构成了对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对于侵权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在无其他证据证明W公司实际损失和Z公司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法院按照法定赔偿方式予以处理,并根据以下因素进行酌定:一是涉案侵权网页数量,二是Z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三是W公司为其网站付出的成本或Z公司从市场正常购买同类水准设计服务时需支付的合理报酬。鉴于涉案侵权网页数量较多,Z公司基本上抄袭了W公司网站中的大部分网页内容,且时间持续一年多,可以认定Z公司存在较大主观恶意。同时,W公司为涉案作品付出了较大的创作成本,其提交的《网站设计及建设服务合同》及相关款项支付凭证,可以初步认定为该公司对外提供类似质量水准网页作品时可能获得的合理报酬。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定Z公司因前述著作权侵权行为赔偿W公司损失12万元。
此外,两家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虽然并不高度交叉覆盖,但证据显示,Z公司将网页中W公司的全部客户品牌logo下载后,再按照与W公司相同的设计构图上传至侵权网站页面,并写有“他们选择了”,极易使得公众认为两家网站所服务的客户群体完全一致,因此法院认为Z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损失赔偿,法院以W公司对外曾签署并履行的网站服务合同为基准比对,认定了因Z公司侵权行为有可能招致的损失,要求Z公司作出相应赔偿。
(作者单位:北京互联网法院)